1、对本市内各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,制定监测计划和进行经常性的监测。定期向上级站报送监测数据,编报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。
2、对本市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,建立污染源档案,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各类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情况。为依法收费等环境监理、管理提供监测数据。
3、完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种监测任务。
4、参加本市内污染事件调查,为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数据。
5、参加本市内新建、扩建、改建项目的“三同时”审查与竣工验收的监测工作。
6、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、政策,积极组织和发动群众参加环境监督活动,组织群众性的环境监测网。
7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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